时间:2025-12-28 阅读:2703 来源:中国中央数字电视《社会与法》栏目新闻采编中心
中国数字电视《社会与法》栏目黑龙江讯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及供热部门推进严重安全隐患居民楼供热管线分户改造工作引发社会关注。此次改造旨在消除管线老化隐患、保障市民冬季供暖需求,但少数住户拒绝配合的行为,被指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此影响,供热部门被迫截断涉事楼栋一至七楼供热管线,暂停改造工作,引发其他居民强烈反响。据了解,此类住户拒配合改造的问题在哈尔滨市多区域均有发生,成为民生工程推进的阻碍。
据悉,多年来哈尔滨市冬季低温户投诉率居高不下,管线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广受群众诟病,推进供热管线改造成为市民普遍诉求。有关专家指出,冬季供暖是北方城市最大的民生工程,当前哈尔滨供热领域存在"管理问题多、管线失修多、改造欠账多"的"三多"困境,亟需政府及供热部门精准破题,切实保障群众越冬基本需求。
12月23日,针对此次改造争议,哈尔滨市住建部门联合多位法律专家作出权威答复,明确在供热管线改造工作中,群众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至上。答复强调,政府及供热部门推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居民楼供热管线分户改造,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整体供热系统稳定运行的必要举措,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少数住户拒绝配合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处置路径,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一、公共安全优先原则:有坚实法律体系支撑
专家解读指出,政府推动供热管线改造尤其是隐患管线改造,并非行政强制行为,而是基于明确法律规定的公共服务举措。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核心法律依据,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根本原则,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2024年修订后更强化了居民公共安全的优先性。该法明确要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给予优先保护,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需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为隐患管线改造提供了法理遵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目的,强调统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为供热等民生领域的安全保障提供了制度框架;《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则明确"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为改造工作的前置推进提供了政策支撑。
从地方法规来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最新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若干规定(社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供热管网建设穿越居民小区时,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施工造成损坏的由供热企业负责修复或等价赔偿,从地方层面强化了改造工作的执行依据。
二、拒绝配合改造: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针对少数住户拒绝配合改造的行为,法律专家明确界定其可能违反的法律义务及相应后果,具体包括六大处置路径:
行政强制实施: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的紧急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依法实施强制改造,所需费用由拒绝配合的责任方承担。若改造方案已依法制定并公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个别住户的拒绝不能否定整体方案的合法性。
行政部门干预:对拒绝配合且危及公共安全的住户,政府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等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直接消除安全隐患。
民事责任追究:若少数住户的拒绝行为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实际损失,其他受影响住户或供热单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其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北京曾有类似案例,住户私改暖气致楼下停暖,法院最终判决恢复原状并强制执行,保障了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惩戒:若住户存在擅自破坏供热设施、阻挠改造施工等行为,将依据地方《供热条例》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更明确规定,居民用户对室内供热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其中就包括配合检修改造的义务。
权利义务平衡:专家特别说明,住户虽有配合改造的义务,但同时享有知情权和程序保障权。政府及供热部门需提前公示改造必要性、方案细节及法律依据,确保程序合法。若住户对方案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权,但不得以个人利益对抗公共安全需求。
多元协调机制: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将牵头组织社区、物业、供热企业开展多元协商,通过政策宣传、诉求倾听等方式争取住户理解;仅在协商无效、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会启动法律程序。
三、权益保障与改造强制:法规边界清晰
专家强调,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确改造强制性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例如,改造方案需做到公开透明,对施工造成的居民财产损失或生活不便,政府或供热单位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因改造影响供暖的,需依法退还相应热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居民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热单位需在三十分钟内到场抢修,保障居民正常用热权益。
对于"改造是否需要业主同意"的争议,住建部门明确界定:基于公共利益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改造,无需全体业主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地方法规,此类改造属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只要经过立项、规划、审批等法定程序,并通过社区公告、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即可依法实施。只有涉及业主专有部分的个性化改造,才需征得业主本人同意。
从国家层面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明确要求,对运行年限满20年、存在泄漏隐患的供热管道必须"应改尽改",用户不得以个人意愿拒绝。该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需据此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范围涵盖市政、庭院及用户设施等全链条。
四、专家呼吁:理解配合改造 共护公共安全
法律专家呼吁,供热设施安全直接关系整栋楼、整个区域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少数住户不应以个人诉求对抗公共利益。业主应理解并支持政府推进的合理改造工作,这既是维护自身供暖权益的需要,也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要求。
住建部门提醒:居民若对改造方案有异议,可通过社区、供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正规渠道反映沟通,切勿采取拒绝配合、阻挠施工等过激行为。政府及供热部门也将进一步优化沟通机制,细化补偿标准,保障改造工作平稳推进,切实让广大市民温暖越冬。

图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柏小区112栋7单元现场:因该楼供热主管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少数用户拒绝配合分户改造,哈尔滨市华能公司第十五运营部被迫截断一至七楼的分户供热管线,改造工作暂停。
(钟山 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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