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互联网看到这篇文章报道出来感觉是有问题!希望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积极面对问题解决问题!高度重视百姓的呼声!
一河南新乡市红旗区孟庆雄21年泣泪申诉何时能够遇到包青天!
华媒联盟(讯)近期,全球华文媒体联盟(简称华媒联盟)的数十家媒体陆续接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的孟庆雄先生的投诉举报信,信中诉述:他为了维权,从2001年11月起开始到2022年9月,历经21年马拉松式的投诉维权至今没有得到公平正义的解决,他说,我就是死了,黄泉之下也不能瞑目,他虽然对河南省三级法院已经丧失了信心,但他还是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总有包青天为他主持公平,迟到的正义总会来临!
多家媒体采编人员通过各种证据材料梳理这件陈积21年的旧案,终于理出大概脉络真相是这样:
2001年6月26日,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经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时任局长杨利明),在新乡市新康巷西段路南芳草园动建三幢住宅楼,选址就在孟庆雄等几户人家的西侧。 紧邻开发东侧的孟庆雄等几户村民认为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仅违反市政府统一建设的大政方针,而且规划设计没有预留消防通道,遮阳挡光事小,存在火灾隐患事大,而且在开挖地基时会影响到孟庆雄房屋安全(后续建设时也被证实),于是孟庆雄等人开始抵制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霸占侵权行为。由此孟庆雄与晟源房地产公司拉开了长达21年马拉松式的法律诉讼。
媒体采编人员通过整理三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审批文件、孟庆雄的投诉举报信等证据材料得知:第一次新乡市郊区法院(现为牧野区法院)通过一审,法院是支持孟庆雄的合理诉求和维权的, 2003年6月10日,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据不足,做出(2001)郊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孟庆雄阻止建设"侵权"的诉讼请求。 这本是法院保护村民合法权利的公平正义的判决。如果到此为止,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改弦更张,双方都妥协合商解决,或经过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重新规划,完善审批程序,也就没有了今天孟庆雄还在申诉、公开举报的矛盾问题。遗憾的是,晟源房地产公司仗着有钱有关系倒打一耙,继续提起上诉。2003年11月1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一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审判长为屈路平,承办法官:魏乡林) 认为: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经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施工,判决孟庆雄侵权!孟庆雄等人又于2004年4月8日向新乡市规划局申请:请求作出不许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距他们住宅3米处建房的决定,立即有效制止第三人违法违规的建房行为。 但是, 新乡市规划局对孟庆雄等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由此导致今天还在继续投诉申诉的结局!
2004年6月15日,孟庆雄一个人以新乡市规划局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影响其消防、通风、采光等、违反新政(95)3号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严格禁止零星分散建设的规定”,出具假的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审批文件(涉嫌补充审批,暗箱操作,两次出具的同一个审批文件不一样,第一份无数据无四界),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的这起审批手续,但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孟庆雄不能证明其与2001008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孟庆雄在2001年12月19日就知道了2001008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以孟庆雄的起诉书过期为由,法院即以(2004)红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孟庆雄的起诉”(审判长为刘晓俭,承办法官:武君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从知道或者政行力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明显涉及不动产,适属于以上法律范畴之规定。 故法院明显做出了故意枉法裁判,涉嫌犯枉法裁判罪!
孟庆雄对此裁定不服,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10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新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原审法院认为孟庆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法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但却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孟庆雄的起诉是正确的 … (审判长:孙琦)。2005年孟庆雄再次向河南省新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05年8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中行申字第42号“驳回再审通知书”认为孟庆雄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法院的判述明显存在前矛后盾,不能自圆其说,却又笔锋一转判孟庆雄输!孟庆雄认为:审判法官明显存在玩弄法律游找,胡乱判决,涉嫌徇私枉法!于是,坚持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为正当理由,于2006年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8)豫法行申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06)豫法立行字第28号驳回通知书; 二、指令新乡市中级法院再审。正常情况下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错,问题也就解决了。也许是晟源房地产公司财大气粗,与法院某些法官勾结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我行我素,再审结论依然以"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维持本院(2004)新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审判长为 刘宇,承办法官:安利军) 显然,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违抗上级裁判,这是何等的大胆?如果没有重大利益驱动及权力寻租干涉,试问法官敢这样肆意妄为冒着风险枉法鬼判吗?
孟庆雄当然不服,他自认为上级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于是,又以“没有任何告知我诉权及起诉期限,原审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可是,让他始料不及的是, 2012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象复印机一样复制了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也以“你的起诉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作出(2012)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无办案人名字)。
敬向广大网民郑重告知: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2008)豫法行申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结论都截然相反啊! 法律应该是庄严的、神圣的、权威的,但是,在河南三级法院某些法官的眼里,法律竟然成了儿戏,可以颠倒黑白,可以自相矛盾,可以肆意妄为,真是应了古代流行谚语:"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孟庆雄说,虽然我没有证据,但试问主审法官(或某权力者)的良心,你有没有被晟源房地产公司行贿收买?竟然这样明显的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如果忘了自己头上还戴着天平帽,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党纪国法,那起码要讲天地良心,道德底线吧?不,有人就不讲!
孟庆雄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案批转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1日红旗区法院本案原承办法官武君侠让孟庆雄过去,武君侠说:"我知道此案判错了,可我不能自己扇自己的脸吧!"孟庆雄和她要书面材料,她拒绝出具任何文字材料。
孟庆雄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他能得到公正的维权处理结果吗?
问题不处理,永远还是问题,而且可能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华媒联盟的数十家媒体已经关注,期望新乡市纪委监委、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给予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这起长达21年之久的民诉民意!
北京新闻网 郑丹
今日头条 张义
都市头条 何方
(联合报道)